為貫徹落實“四個最嚴”要求,推動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和川渝藥品監督管理一體化,統一四川省和重慶市藥品批發企業檢查標準,規范藥品批發企業監督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現場檢查指導原則》《藥品檢查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結合藥品監督管理工作實際,四川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重慶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制定了《藥品批發企業檢查細則》,現予以發布,并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24年1月1日起,在四川省、重慶市轄區內申請新開辦藥品批發企業的,按照《藥品批發企業檢查細則》進行現場檢查。
二、自2029年1月1日起,四川省、重慶市轄區內原藥品批發企業均須符合《藥品批發企業檢查細則》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繼續從事藥品批發經營活動。
三、四川省、重慶市轄區內原藥品批發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申請重新審查發證的,按照《藥品批發企業檢查細則》進行現場檢查。《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尚不符合《藥品批發企業檢查細則》的,可以申請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的《藥品經營許可證》重新審查發證,按照《藥品檢查管理辦法(試行)》相關規定進行現場檢查。
四、自2024年1月1日起,藥品批發企業跨縣(區、市)行政區域變更經營地址和倉庫地址的,按照《藥品批發企業檢查細則》進行現場檢查。
五、支持具備現代物流條件的藥品批發企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異地倉庫。藥品批發企業應向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部門商倉庫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后,委托其進行現場檢查,同時符合倉庫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倉庫設置條件和《藥品批發企業檢查細則》的,按照變更倉庫地址辦理。
六、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嚴格實施《藥品批發企業檢查細則》,做好監督檢查及處理結果的信息公開,便于公眾查閱和監督。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八、《藥品批發企業檢查細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藥品批發企業檢查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