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四個最嚴”要求,推動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和川渝藥品監督管理一體化,統一四川省和重慶市藥品零售連鎖總部檢查標準,規范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監督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現場檢查指導原則》《藥品檢查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結合藥品監督管理工作實際,四川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重慶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制定了《藥品零售連鎖總部檢查細則》,現予以發布,并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24年1月1日起,在四川省、重慶市轄區內申請新開辦藥品零售連鎖總部的,按照《藥品零售連鎖總部檢查細則》進行現場檢查。
二、自2026年1月1日起,四川省、重慶市轄區內原藥品零售連鎖總部均須符合《藥品零售連鎖總部檢查細則》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繼續從事藥品零售連鎖經營活動;其連鎖門店需要繼續經營藥品的,可以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變更為藥品零售企業(單體藥店),無許可事項變化的,按照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程序辦理。
三、四川省、重慶市轄區內原藥品零售連鎖總部《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申請重新審查發證的,按照《藥品零售連鎖總部檢查細則》進行現場檢查。《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尚不符合《藥品零售連鎖總部檢查細則》的,可以申請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的《藥品經營許可證》重新審查發證,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結合企業遵守藥品管理法律法規和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根據風險管理原則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開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符合性檢查。
四、自2024年1月1日起,藥品零售連鎖總部跨縣(區、市)行政區域變更經營地址和倉庫地址的,按照《藥品零售連鎖總部檢查細則》進行現場檢查。
五、支持具備條件的藥品零售連鎖總部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異地配送中心(倉庫)和連鎖門店。設立跨省異地配送中心(倉庫)的,應向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部門商配送中心(倉庫)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后,可委托其進行現場檢查,同時符合配送中心(倉庫)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倉庫設置條件和《藥品零售連鎖總部檢查細則》的,按照變更倉庫地址辦理。跨省設立連鎖門店的,應向連鎖門店所在地發證機關提出申請,開辦條件需符合所在地的相關規定。
六、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嚴格實施《藥品零售連鎖總部檢查細則》,做好監督檢查及處理結果的信息公開,便于公眾查閱和監督。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八、《藥品零售連鎖總部檢查細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藥品零售連鎖總部檢查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