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藥品現代物流的相關要求,同時結合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題教育調研征求意見和我省實際,更好地推動我省藥品流通產業高質量發展,省藥監局對《江西省藥品現代物流條件》及《江西省藥品經營許可證》(批發、連鎖)驗收標準細則(2022年修訂)(暫行)進行優化調整,具體內容如下:
1.原條款**0602“藥品批發企業庫房整體面積不少于2000平方米”調整為“藥品批發企業庫房整體面積不少于5000平方米或30000立方米,藥品零售連鎖企業整體面積不少于500平方米,單獨經營中藥材、中藥飲片的企業或單獨配送疫苗的企業庫房整體面積不少于2000平方米,單獨經營放射性藥品的企業按實際經營范圍配備庫房”。
2.原條款**0602“藥品批發企業零貨貨位不少于500個”調整為“藥品批發企業零貨貨位不少于1000個(沒有拆零業務的企業可以申請不配置),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和只經營中藥材和(或)中藥飲片的企業零貨貨位不變”。“整件儲存區應配備與物流規模相適應的托盤貨位,藥品批發企業托盤貨位不少于500個”調整為“整件儲存區應配備與物流規模相適應的托盤貨位,藥品批發企業托盤貨位不少1000個,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和只經營中藥材和(或)中藥飲片的企業托盤貨位不變”。
3.原條款**0602調整為“藥品出入庫應通過相適應的自動化設施設備實施,原配備3個(含)以上AGV叉車(或6個(含)以上頂升AGV)進行物流傳送,調整為6個(含)以上AGV叉車(或10個(含)以上頂升AGV或2個巷道式堆垛機或3個四向穿梭車)進行物流傳送,如有混合式設備作業,可配備3個(含)以上AGV叉車加5個(含)以上頂升AGV,或配備2個巷道式堆垛機或3個四向穿梭車進行物流傳送,必要時可輔助使用電動叉車。企業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置動力輸送線,如企業有拆零業務應配備滿足現代化物流作業的動力輸送線,如沒有拆零業務可不設置動力輸送線和零貨貨位(向省藥監局報備);自動化設施設備要能滿足倉庫的整體需求,至少要能覆蓋倉庫三分之二區域”。
4.原條款**0602“陰涼庫(含冷庫)面積應不少于總面積的三分之二”調整為“陰涼庫(含冷庫)面積應不少于總面積的二分之一”。
5.原條款*0604“監視系統應24小時自動備份,工作圖像留存不少于90天”調整為“企業配備的視頻監控系統應實時備份,工作圖像留存時間不少于30天”。
6.自本通知印發之日前已經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批發(零售連鎖)企業,在換發《藥品經營許可證》時,原條款 **0803 “企業應建立倉儲管理系統(WMS)、企業資源計劃管理系統(ERP)和企業運輸管理系統(TMS)”調整為“企業應配置企業資源計劃管理系統(ERP)、倉儲管理系統(WMS)、運輸管理系統(TMS)、溫濕度自動監測系統、藥品追溯系統等,委托儲存配送的企業可不配置倉儲管理系統(WMS)、運輸管理系統(TMS)和溫濕度自動監測系統”。
7.取消“我省已開辦的藥品批發(零售連鎖)企業應于2026年6月21日前達到《江西省藥品現代物流條件》的要求”,改為“鼓勵已開辦的企業逐步實現本通知規定的藥品現代物流要求”,但均應符合本通知第6點規定。如發生倉庫地址變更、增加倉庫等情況,按調整后的現代物流標準執行。
8.藥品第三方現代物流企業增加異地庫時,若新增獨棟主體建筑倉庫面積超過5000平方米的,應達到現代物流標準。單體藥店新建或增加倉庫面積至5000平米及以上時,也應達到現代物流標準。單獨經營中藥材、中藥飲片或單獨經營放射性藥品的企業或單獨配送疫苗企業可不需要達到現代物流條件,但應配備藥品追溯系統等。不配備現代物流設施設備的企業,可以只配備1名信息技術人員,可以不配備物流管理人員。
9.自本通知印發之日前已經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批發企業可以委托江西省藥品第三方現代物流企業儲存配送。
自本通知印發之日前已經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同一法人的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可以直接申請“批零一體”業務,可不需要達到現代物流條件。
10.“蛋肽”類藥品可委托江西省藥品第三方現代物流企業儲存配送,其它要求參照省局相關文件執行。
11.《江西省現代物流條件》及《江西省<藥品經營許可證>(批發、連鎖)驗收標準細則》以此通知附件為準,原文件廢止。